政协营口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提案工作文件-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政协营口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时间:2018-08-28 08:56:38  阅读次数:1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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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营口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为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提案工作实效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政协辽宁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以及《中共营口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工作有效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选题、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等各环节。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充分体现团结、民主两大主题。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主体是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形成合力,按照分工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的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

(一)提案者应当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在提案选题、调研、论证中开展相关协商,努力推动提案质量不断提高,使反映的情况更准确、分析问题更深入、提出的建议更有操作性;在提案办理环节,积极与提案承办单位沟通,充分发表办理建议,及时接受提案承办单位的办理回访,客观评价提案办理结果。

(二)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提案工作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程序,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利,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就相关问题充分协商,积极采纳并切实落实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增强提案办理协商实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协调、督查服务工作,不断强化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建设,深入研究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开展。

第四条  提案办理协商形式包括电话协商、网络协商、信函协商、走访协商、座谈协商、实地调研视察协商等,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办理协商形式,丰富提案办理工作内涵。

第二章 选题环节的协商

第五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为提案者提供提案选题咨政信息,积极支持提案者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选题协商活动,为提案者提供相关选题线索,并就选题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增强提案选题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提案者应当注重选题的沟通协商。按照《政协营口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要求,围绕市委和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民生问题,加强选题沟通协商工作,通过提案承办单位公众信息网和走访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切实知情明政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使提案选题切合实际、体现民意,所提建议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根据选题和调研需要,市政协可通过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举办委员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提案委员会每年向委员发放《提案选题参考》,加强对委员撰写提案的指导。对一些依靠提案者个人难以搜集情况、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选题,要纳入专门委员会(或界别组)调研计划。

第八条  加强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提案的协商沟通工作。提案委员会应当召开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负责人提案工作座谈会,就提案选题的主要考虑,重点方向意向和重点提案遴选等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提案提出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三章 立案环节的协商

第九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牵头负责,对征集到的提案,按照立案标准,遵循初审、再审、终审的程序逐一审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参加提案的立案审查工作,并就一些难以把握的提案提出立案和确定承办单位的意见建议。对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沟通,说明理由;对暂缓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与提案者协商,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审查。

第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立案审查,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按照立案标准,遵循初审、终审的程序即收即审,就立案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确保立案准确、承办单位确定准确,并及时交办。

      第四章 交办环节的协商

第十一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闭会后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按党政分别交办的原则,及时集中交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再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别向提案承办单位交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积极参加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提案交办会议,协助做好交办工作,并做好交办中具体问题的再协商;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沟通协商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别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十二条  提案承办单位接收提案后,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提案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交办机关提出调整意见,经交办机关确认并同意后,重新协商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和审查提案立案。

    第五章 办理环节的协商

第十三条  提案办理前,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与提案者沟通,听取提案者对提案的办理意见,了解提案者的真实意图,明确办理工作方向;提案者也要积极主动与承办单位沟通交流,阐明提案意图,参加提案办理的调研、座谈等相关工作,共同推动提案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中,提案承办单位形成初步办理意见后,应当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修改完善办理意见;提案者应当积极参与提案办理工作,通过提案办理协商,完善提案建议,增强提案的可操作性,促进提案的采纳落实。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结束后,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指派熟悉业务的单位或处室负责人,当面征询提案者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意见建议;提案者收到提案承办单位落实情况答复函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及时向提案承办单位和有关方面回复意见。

第十六条  主办、分办和协办单位之间的协商沟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及时交流与提案者沟通的情况,主办单位组织的提案办理协商活动,根据情况邀请协办单位参加,共同听取意见、会商办理工作,共同形成办理意见;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参加主办单位组织的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同一提案分别办理的,相关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商。

第十七条  经反复沟通协商,提案者仍对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开展有提办双方参加的专题协商,共商对策,寻求共识;如仍无法达成共识,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分别逐级上报有关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加大协商力度。

       第六章 督办环节的协商

第十八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强督办促办中的协商沟通工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根据提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形式、方法、内容等进行协商,及时研究办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办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  市政协根据提案工作部署和要求,选择部分重点提案、疑难提案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提案,邀请有关方面参加,开展督办式调研和监督性视察、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议等督办活动,就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共同协商,努力促进提案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形成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七章 反馈环节的协商

第二十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听取市政协常委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提案办理协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年初,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对上一年度承诺采纳的和列入计划采纳的提案建议进行梳理,重新制定办理方案,与提案者再次沟通协商,继续办理落实,兑现办理承诺,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提案者和提案工作部门反馈。提案者应当积极主动参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的跟踪促办工作。

         第八章 评比环节的协商

第二十二条  加强提案考核评比工作中的协商沟通工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时,应当将提案办理协商情况作为考评内容,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提案者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意见。市政协开展提案评选表彰时,应当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提案承办单位意见。

第二十三条  做好提案宣传,并就宣传重点和方式、公开内容和形式等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提案办理协商取得的成效,按照要求推进提案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扩大提案工作的社会影响。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