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机关信、印管理使用规定---规章制度-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市政协机关信、印管理使用规定

2019-01-23 14:41:15  阅读次数:50460 次

市政协机关信、印管理使用规定

2018428日政协营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秘书长会议通过)

一、政协营口市委员会、中共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党组、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办公室的印章及钢印,由办公室秘书科文书负责保管和使用。

二、印章应保管在安全可靠的地方,按保密工作规定,不得委托他人代盖印章。节假日应密封印章。

三、使用印章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使用政协营口市委员会的印章,须经常务副主席批准。

2.使用中共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党组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批准。

3.使用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办公室的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

4.文书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5.各专委会、研究室的印章不对外。

6.使用机关党委的印章需经机关党委书记批准。

7.使用政治处的印章需经秘书长批准。

四、凡需使用机关介绍信的各部门,需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

五、每次用印都须登记,由办公室秘书科严格管理。

                       (政营办发〔201812号)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