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选调办法---规章制度-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选调办法

2019-01-23 14:38:17  阅读次数:52135 次

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选调办法

2018428日政协营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秘书长会议通过)

为加强市政协机关自身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规范机关调入人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敬业精神,清正廉洁,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凡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政策规定情形的,均不得调入。

(二)选调工作人员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特殊需要及特殊岗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三)选调工作人员一般为党政群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从事业单位、高校、企业选调干部还应符合市委组织部有关调任的相关规定。

(四)选调工作人员要有利于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性别结构。

二、工作程序

选调工作人员,一般实行先试用或借调、再正式调入的办法。按照组织推荐、资格审查、能力测试、组织考察、会议讨论决定(试用)、正式试用、试用考察、会议讨论决定(调入)、办理调入相关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组织推荐。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选,经主管(分管)领导同意,由政治处汇总,报秘书长审定。

(二)资格审查。通过调阅本人档案等方式,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秘书长审定,确定参加能力测试人选。

(三)能力测试。通过笔试或面试的方式,主要测试人选的政策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应变处置能力、决策分析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

(四)组织考察。根据工作需要和能力测试情况,提出组织考察人选,报秘书长审定。组织考察,主要考察人选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实绩、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核实人选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确认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五)会议讨论决定(试用)。根据组织考察情况,经秘书长审定,提出正式试用人选意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六)正式试用。市政协机关向正式试用人员所在单位发函。正式试用时间一般为6个月。

(七)试用考察。正式试用期满,政治处对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表现进行考察,征求用人部门和分管领导意见。

(八)会议讨论决定(调入)。根据正式试用和考察情况,提出拟调入意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九)办理调入、任职等手续。市政协机关选调干部,应注意来源分布,避免短时间内从同一单位和县(市)区选调2名以上干部。

三、组织实施

市政协机关选调工作人员工作在市政协党组的领导下,由政治处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选调工作人员必须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选调工作人员需在机关编制和职数内进行。

(三)领导干部一般不以个人名义直接推荐选调机关工作人员。

(四)选调工作人员是科级干部的,一般平职级安排或安排同级非领导职务。

(五)新调入市政协机关人员,机关应安排对其进行相关教育。

(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下列人员不得调入市政协机关:一是与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二是在市政协机关人员调入工作中,工作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七)严肃工作纪律,对参与调入的工作人员、拟调入人员在调入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政营办发〔20189号)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