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8-12-25 09:41:10 阅读次数:14545 次
政协营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的决定
(2018年12月24日政协营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政协章程》第五章第五十七条第七款:政协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的规定,政协营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政协营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设立农业和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