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关于政协委员听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情况通报办法---规章制度-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关于政协委员听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情况通报办法

2018-06-06 14:32:08  阅读次数:12724 次

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关于政协委员

听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情况通报办法

201854日政协营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新思想,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保障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为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建言献策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辽委发〔201515号、营委发〔20162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1744号)及《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营委办发〔20175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内容

邀请市政府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本行业本部门工作情况。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以及需要市政协及政协委员建言献策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3.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审计情况;

4.涉及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管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和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决策情况及重大改革措施执行情况;

5.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6.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或者市政协常委会提出需要通报的其他事项。

另外,邀请市监察委员会、法检两院通报工作情况。

二、通报形式及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会议通报和书面通报两种形式。会议通报由主要领导或由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到会通报,书面通报可以通过单位公函形式发送。

(一)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1.适时向市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通报重大决策出台和贯彻执行情况、有关重要情况,以及市政协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

2.每年年中(7月上旬)和年底(12月中下旬)两次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3.在市政协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委员专题协商会议上围绕参政议政议题通报情况;

4.市政府相关部门主动向市政协相关专委会通报情况,或应邀在专委会会议上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二)监察委及法检两院通报

每年7月上旬向市政协常委会书面通报,每年12月中下旬向市政协常委会会议通报。

三、组织实施

1.确定议题。根据市政协重点协商计划,向市政协常委会议通报的议题,由市政协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分管副主席、主席审定后,市政协办公室与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委办公室及法检两院办公室沟通确定;向委员专题协商会议和专委会通报的议题,由相关专委会提出建议,报市政协分管副主席审定后,相关专委会与市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确定。

2.沟通落实。通报议题确定后,市政协办公室或相关专委会提前半个月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委办公室及法检两院办公室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时间确定后,市政协办公室或相关专委会与通报单位进一步沟通,落实相关工作。

3.组织实施。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委员工作办公室、相关专委会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委员参会通知、会务服务、宣传报道等工作。

                  (政营办发〔20188号)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