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委员届中调整办法(试行)---规章制度-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委员届中调整办法(试行)

2018-06-05  阅读次数:17351 次

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委员届中调整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增强政协委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履职意识,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营口市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政协委员在届中调整时,采取常态退出和非常态退出两种形式。常态退出系指因年龄、任职期限和工作变动等原因进行正常调整以及本人主动辞去委员资格;非常态退出系指因涉及违法违纪、违反政协章程和市政协有关规定,不能发挥履职作用等原因被予以劝辞、免去和撤销委员资格。

第二条  政协委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予以常态退出。

(一)党员领导干部任期超过两届(十年),党外人士和党内专家学者(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任期超过三届(十五年)的;

(二)代表性明显减弱或失去代表性(包括职务调整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提前离岗、改任非领导职务入员)的;

(三)除工作需要外,与同级或上下级人大代表、上下级政协委员以及与同级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交叉安排的;

(四)体弱多病不能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或基本上不能参加政协相关会议和活动的;

(五)除特别邀请界别的政协委员外,长期不在营口地区工作或已调离营口的;

(六)其他因本人自身原因,主动辞去委员资格的。

第三条  对于不能履职尽责,有损政协组织形象和声誉的政协委员,予以非常态退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劝其辞去委员资格:

1.届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席全体会议1次的;

2.届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

3.年度中,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能参加市政协或政协有关专委会统一组织的活动的;

4.连续两年未能提交提案、信息及其它不履行委员职责、不发挥委员作用,经劝诚、警示仍未改进的;

5.常务委员届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席常委会议3次的,或届内累计5次不能出席常委会议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去其委员资格:

1.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侵犯群众利益,社会影响较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2.违反党纪政纪,受到留党察看(指中共党员)或行政撤职处分的;

3.因过失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经劝辞本人不同意辞去委员资格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委员资格:

1.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开除党籍(指中共党员)或开除公职处分的;

2.涉嫌故意犯罪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因自诉案件被起诉虽然审判尚未终结,但经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四条  委员常态退出时,由委员原推荐单位提出人员名单(交叉安排的委员需征求本人取舍意愿),报市委统战部,并商市委组织部、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中共党员委员,需报市委组织部并由其征求市委统战部意见)同意后,提交市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讨论,由市委审定,经市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委员非常态退出时,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提出人员名单,并商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同意,提交市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讨论,由市委审定,经市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本人如有异议,可按照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五条  对因涉嫌故意犯罪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因自诉案件被起诉而审判尚未终结的委员,经有关司法机关认定其案件存在不确定性,可暂停其委员资格,待案件查清后再作出相应处理。暂停委员资格建议,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提出,经市政协党组讨论,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委员被劝辞和被免去委员资格的情况应向其所在单位和原推荐单位通报,被撤销委员资格的情况应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七条  增补委员时,委员常态退出的,原则上由其原推荐渠道提出委员调整建议名单并按市政协委员产生的相关程序审议决定;非常态退出的,其委员调整人员建议名单由市委统战部商市委组织部、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提出,并按市政协委员产生的相关程序审议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营委发〔2013〕24号)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