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行职责考核办法---规章制度-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行职责考核办法

2018-06-05  阅读次数:10758 次

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关于委员

履行职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协《关于委员履行职责考核办法》,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委员履行职责活动的考核,旨在增强委员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强化委员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做好委员履行职责的考核工作,有利于促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  履职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委员、常委必须全程参加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要提前以书面形式,由所在单位向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委员工作办公室报请市政协常务副主席批准;不能参加某次大会,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委员工作办公室递送请假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委员工作办公室报请市政协秘书长批准;不能参加小组会议,要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组组长请假。请假获准(签字),不按缺席计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准假:参加国家或境外组织召开的会议或活动;全省性的会议或重要活动;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或组织的活动;无法更改行期的重要外出考察活动;生病以及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等。

第六条  常委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在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上做一次大会发言,或提交一份大会发言材料。

第七条  委员每届至少提交两件提案或领提一件提案。

第八条  委员每届任期内至少反映两条社情民意信息。

第九条  委员每届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市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条  委员每年必须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述职活动。述职内容:参加市政协有关会议及调研、视察等活动的情况;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等履职情况;受邀参加市各有关部门活动的情况;发挥自身优势,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向社会奉献爱心、受到各种奖励得到荣誉情况等。

第十一条  委员除参加市政协和专门委员会例会外,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政协、市政协各部门以及各市(县)区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要向主办方领导请假。

第三章  组织和领导

第十二条  委员、常委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各次大会、小组会议等情况,由委员工作办公室负责登记;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大会发言或提交大会发言材料情况,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负责登记;在专题常委会议上进行大会发言或提交大会发言材料情况,由承办部门负责登记;提交提案情况,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登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研究室负责登记;参加市政协召开的其他会议和市政协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协召开的有关会议以及有关活动情况,由主办方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市政协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协为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活动的组织者,负责委员履行职责各项活动的组织、考勤登记、统计报送等。

第十四条  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每年全体会议前向委员印发《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统计表》,委员要将自己履行职责情况如实填写在统计表上,按规定时间交所在专门委员会。未交《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统计表》、记录不清或统计失真,将视为未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各专委会在组织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活动情况输入《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数据库》。

第十六条    市政协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协每年121日前,向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报送委员履行职责综合情况。

第十七条  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数据库》,负责委员履行职责综合统计汇总工作。

第四章  考核和表彰

第十八条  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综合统计,届中和届满时分别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九条  市政协有关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对委员、常委在全体会议和专题常委会议上的大会发言和提交的大会发言材料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市政协每年对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协、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或反映的优秀提案、优秀建议、优秀信息进行表彰;每届开展两次评选优秀市政协委员活动。

第二十一条  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将作为评选优秀市政协委员和评价委员是否称职、换届时是否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常委会议闭幕后,向委员(常委)本人、委员(常委)所在单位、委员(常委)所在地党委有关部门通报委员出(缺)席会议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同时废止《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履行职责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政营发〔20091号)和《<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履行职责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政营办发〔20102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统计表

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统计表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界    别

党  派

所在专委会

类  别

数  量

情况说明(务必标明时间、地点,以便核对)

全  会(次)

实际参与天数:

常委会(次)

相关内容等: 

提  案(件)

相关内容等:

社情民意(件)

相关内容等:

大会发言、

建  议(次)

相关内容等: 

调研视察(次)

调研视察名称等: 

小组活动(次)

相关内容等:

委员约谈(次)

相关内容等:

学习培训(次)

时间地点等:

座谈会(次)

相关内容等:

其  它

另需说明的情况:

专 委 会

审核意见

说明:活动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政营发〔2011〕2号)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