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规章制度-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18-06-05  阅读次数:10885 次

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1854日政协营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政协辽宁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结合政协营口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途径,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协及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工作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营口政协信息》等渠道,向省政协研究室、中共营口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发挥人民政协优势、促进营口全面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着重关注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实施后群众的反映及意见,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对突发事件的情况分析和防治对策,统一战线内部有识之士的前瞻性、倾向性、警示性意见,与社会群体、界别利益相关需从政策层面上解决的问题,以及关系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政协委员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体,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了解民情、体察民意、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八条  建立特邀信息员制度。从市、县(市)区两级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和市民主党派、工商联骨干中,聘请若干名政治坚定、思维敏捷、善于思考、参政议政热情高、文字表达能力较强的同志为市政协特邀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遴选、整理、编辑、报送等工作。市政协研究室加强与特邀信息员的联系。

第九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各项工作中,收集、整理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完善以委员为主体、信息特邀委员为骨干、民主党派为重点、专委会为依托、界别为纽带、智库专家为补充、县(市)区政协组织为基础的工作格局。研究室要发挥好综合协调服务的职能,积极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的联系,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维护参加人民政协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十二条  加强与省政协研究室的联系,正确把握省政协研究室对信息工作的总体要求,并按其要求组织撰写和报送信息稿件。

第十三条  在市政协研究室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内部刊物由市政协研究室主办。

第十五条  推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建立集信息报送、釆编、反馈和管理于一体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提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每季度总结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名义发文表彰。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市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

(政营办发〔2006〕15号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