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规章制度-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政协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2018-06-05 16:15:04  阅读次数:10370 次

政协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199710月政协营口市第九届委员会提案委员会会议通过,

2006518日政协营口市第十届委员会提案委员会会议通过,

2014826日政协营口市第十二届委员会提案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工作,推进提案审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促进提案质量不断提高,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真贯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遵循尊重并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和保证质量并重的原则,坚持立案标准,严格审查程序,确保提案质量。

第三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本届内第一次会议提案征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本届市政协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全会秘书处提案组按照会议筹备要求,制订全会提案审查工作方案,明确组织机构、人员组成、任务分工、服务保障、时限要求等,做好提案征集、按类型分类、要件复核、组织协调、审查保障服务等筹备工作。提案审查工作方案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全会提案与日常提案的划分。根据提案提交时间,全会前提案委员会提案征集通知之日起,到全会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提案为全会提案;其他时间提交的提案为日常提案。

第六条  全体会议上的提案审查按照初审、终审的工作程序进行。初审: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同志,组成初审组,负责提案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经组长确认把关。对不予立案的,由初审组直接与提案者进行沟通,说明理由,征得同意;终审:召开提案委员会会议或提案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初审意见,并审议通过提案审查报告,委托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向主席会议(或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七条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审查,按照初审、终审的工作程序进行。鉴于日常提案数量较少,且提交分散,无法件件例会审查的实际情况,初审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日常提交的提案即收即审,提出初审意见。终审由提案委员会授权提案委员主任负责。如果提案内容特别重要,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提出建议,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

第八条  提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主体资格审查。提案者必须是本届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本级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组和全会期间的讨论组。

(二)严格格式规范审查。提案应按规范的格式书写,案由、内容、附件、提案者的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是否齐全、完整;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召集人签名;以党派、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严格内容规范审查。

(1)提案内容必须是市委、市政府职能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特别是党政中心工作,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

(2)提案须一事一案,内容要有明确的情况、有准确的案由分析、有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三者缺一不可。

(3)提案内容要充分体现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九条  审查意见设准予立案、不予立案两种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本市没有管理权限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性质的;

(八)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违反市场运行规律,通过提案办理渠道,为企业或单位争取额外资金或政策支持,在审批立项、纳入规划、信贷担保、土地划转等方面有个别或特殊要求的;

(十三)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中的具体个案、地区经济发展问题、宗教或外交等敏感问题以及涉及信访等内容的提案,上级或本级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

(十四)为他人反映问题未经调查核实的;

(十五)过去他人提过,承办部门已经依法做出明确答复的;

(十六)从网上下载复制,所提问题及建议与实际不相关;

(十七)所提意见建议滞后,党委政府已列入计划或正在实施的;

(十八)对政协内部事务提出的意见建议,无需党委政府决策的。

不予立案的提案,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条  对提案审查工作进行全面复核,防止漏审漏核,防止要件差错。复核确认无误后,由提案委员会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全会上的提案,会议闭幕后即行转送。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