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营口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章制度-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营口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8-06-05 16:13:48  阅读次数:10266 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营口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5106日政协营口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1223日政协营口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5923日政协营口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661日政协营口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239日政协营口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辽宁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营口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共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提案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运用提案方式履行政协职能。

第六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并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的调整,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任免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 起草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

(二)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开展对提案者知情明政的服务工作;

(四)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和初审,与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六)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导,在营口政协网站上公开提案和提案办理信息,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八)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九)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市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情况,提高提案工作水平;

(十二)加强与各市(县)、区政协提案工作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应当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和要求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和在本市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市政协委员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并要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使所提提案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二)提案应当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由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在征得政协委员、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将其具有提案性质、符合提案要求、有操作性的调研视察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等工作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对内容相同、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国家明令禁止的;

本市没有管理权限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在征得提案者的同意后,可以通过委员来信或者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将其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者参考;也可以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分别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沟通后,由市委、市政府及时召开提案交办会,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沟通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别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提案办理工作,是承办单位的重要职责。承办提案的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辖各市(县)、区委、政府、中省直有关单位和有关人民团体等,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办理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提高效率,注重解决问题,增加提案办理实效,提高提案采纳落实率;

(二)承办单位应当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

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委员提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者;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并案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联组提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市委及市(县)区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县)区政府、中省直有关单位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办理;

(六)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答复的意见。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当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

(七)承办单位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当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八)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的同时,应当做好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

(九)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所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公办室和提案承办单位的联系,随时了解和掌握提案办理情况。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办复的提案,应当及时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可选择事关全局、影响较大、社会关注、操作性强的提案,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后,作为市政协重点提案进行督办。

第二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点督办提案,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经主席会议审定的市政协重点提案,送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阅批,由市政府副市长领办,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提案,由市委办公室直接督办。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点督办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提出督办具体方案,报请主席、副主席审定后实施。对于提案督办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点督办提案,可以采取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专题调研、实地考察、走访评议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或者近期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九条  每年第四季度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听取并审议市政府系统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审议市党群系统、市政协办公室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案办理情况的书面通报。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优秀(先进)承办工作者,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优秀(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表彰工作,按照《政协营口市委员会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优秀(先进)承办工作者表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三条  市辖各市(县)、区政协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