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营口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规章制度-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政协营口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8-06-05 16:12:49  阅读次数:10257 次

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5923日政协营口市第十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营口市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人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1015%。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05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市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未参加专某一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人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本届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和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全体会议和常务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市()区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政协机关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