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营口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2018-06-05 16:11:59 阅读次数:10280 次
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2005年9月1日政协营口市第十届委员会
第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营口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协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由市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市政协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办公室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知识。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沦,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及根据需要举行的其他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就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七)加强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县(市)区政协的联系。
(八)负责市政协机关的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贵服务。
(九)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