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营口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规章制度-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政协营口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18-06-05 16:11:08  阅读次数:10309 次

政协营口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591日政协营口市第十届委员会

第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营口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规定和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审议本届市政协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审查以市政协或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文件。

()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

()审议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要点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市政协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要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重要问题需编发会议纪要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