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5年9月23日政协营口市第十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营口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会务,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市政协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的增加或变更。
(二)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组织执行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省政协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四)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变更时.提出建议名单,交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市政协副秘书长。
(八)决定市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市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及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不是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各委办室主任可列席常委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出席;可邀请有关的市政协委员、各县 (市)区政协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件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和新闻报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