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规章制度-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18-06-05 16:09:04  阅读次数:10327 次

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5923日政协营口市第十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营口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营口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励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半个月前,经上届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市政协任期五年,从该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选举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变更;

()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讨论并通过会议的有关决议;

()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报告,协商讨论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  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变更的建议名单;

()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通过全体会议各讨论组组长名单;

()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下设若干职能小组,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讨沦、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通过会议的议程;

()听取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听取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变更;

()通过市政协的建议案;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  委员各讨论组按界别划分。讨论时由各组组长主持,各组组长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专题座谈会由会议秘书处根据形势需要确定题目,并组织相关界别的委员参加。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军分区和地方驻军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开幕会和闭幕会,邀请不是市政协委员的驻营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驻营中省直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向大会秘书处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四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现场协商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市委、市政提出建议案。

第五章  会议的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二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