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营口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规章制度-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中共营口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

2018-06-05 16:06:11  阅读次数:10295 次

中共营口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推进营口全面深化改革和振兴发展,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辽委发〔201515),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

1.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我国政治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在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用,对于团结各族各界、凝聚广泛共识、汇聚强大力量,开创我市全面发展新未来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和改进党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按照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民政协按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把人民政协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议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讨论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协商计划等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重要活动以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政协重要会议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政协有关副主席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制度。
    3.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全部工作中去。要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议事决策原则,规范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抓好决策事项的落实。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抓好委员队伍和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正风肃纪、反腐倡廉。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挥好表率带头作用。
    4.营造重视和支持政协工作的良好环境。各级党委要支持政协制定并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专项制度。要大力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将其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要加强政协理论政策和履职成效经验的宣传,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政治协商内容和程序

5.明确政协协商内容。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
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委、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以及需要通过政协开展协商的其他事项。鼓励政协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

6.完善政协协商形式。政协协商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之中。改进完善政协通过会议进行协商的形式,适当增加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议政性主席会议和专题协商会次数,完善协商座谈会制度。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加强立法协商,规范立法协商程序,提高立法协商层次。要增加集体提案比
重,加强提案工作,严格提案标准,提高提案质量。建立党委、政府、政协共同督办提案机制,加大提案办理、落实力度,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推进提案办理公开化。加强各级政协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互联网条件下的新的协商形式。
    7.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各级党委要会同政府、政协制定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建立健全年度协商计划制定的工作机制。政协办公室要在广泛征求各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同级党委办公室要会同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修改完善年度协商计划草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确定。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要出席年度重点协商活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自觉参加政协召开的相关协商会议。
    8.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评价和反馈机制。把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形成的重要协商成果和政协建议案列为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研究,并及时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办理情况。其他重要协商活动成果,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认真阅批。各办理单位要认真研究
和落实协商意见建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向政协反馈办理结果。对进入党委、政府办理程序的重要协商成果,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跟进督查,推动落实。党委要适时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协商成果采纳、落实、评价和反馈办法。

三、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9.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的政治监督。民主监督内容主要是: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本地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决议情况。对行政部门工作效能、公务人员履职情况和发展环境建设等要开展民主监督

10.强化人民政协的监督性履职。要着力营造党委和政府自觉接受监督,政协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政治生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效能。重视发挥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问卷调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政协各种协商活动特别是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要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监督性的视察和专题调研,组织委员参加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密切与党委和政府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

11.切实发挥特约监督员的作用。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要邀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完善特约监督员制度,明确特约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发挥好特约监督员的作用。

12.探索和完善开展专项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的做法和形式。政协民主监督选题可由党委提出要求或政府提出建议,或由政协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要探索运用民主评议方式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呼声较高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意见建议以专项民主监督报告、民主评议报告等向受监督单位反馈,受监督单位要认真研究、积极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于重要事项的监督办理结果要向政协主席会议作出说明。对党委、政府领导签批的政协提案、建议、社情民意信息以及其他意见建议,要列入党政督查工作范围,由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办,也可与政协联合进行督查,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四、提高参政议政实效

13.明确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14.加强参政议政能力建设。人民政协参政议政要提高
政治把握能力,坚定理想信念,增进政治认同,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判断形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提高调查研究能力,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课题,坚持问题导向,改进调研方式方法,强化调研成果论证,力求所提意见建议符合实际,言之有据、言之有理。提高联系群众能力,畅通和拓宽各界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发扬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优良传统,增进团结民主,促进社会和谐。

15.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
扩大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党委、政府要适时就重大决策的出
台和贯彻执行情况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政协主席会议上通报情况;政府每年年中和年底两次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员专题协商会议等,围绕参政议政议题通报情况;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向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通报情况。党委、政府召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可安排和邀请政协领导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有关重要情况、重要工作要适时向政协通报。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五、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
中的作用

16.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政协履行职能。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政协参与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提出提案、建议、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政协组织的调查、视察、检查和评议活动。建立和完善政协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同组织重要协商活动制度。

17.重视和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作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政协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相应比例。市政协要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健全和完善政协机关与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的沟通联系机制。政协机关要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加强无党派人士工作,为无党派人士界别的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参政议政做好服务工作。

六、加强上级政协组织对下级政协组织的工作指导

18.建立指导机制。政协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是指导关系,加强对下级政协组织的工作指导是上级政协组织的重要责任。要建立和完善市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县()区政协工作制度,加强与各县()区政协的工作交流,形成上下联动、整体协调、优势互补、成果共享、宏观指导和政策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机制。

19.明确指导内容和形式。上级政协组织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政协工作的共同性问题,通过分类指导、会议指导、文件指导、业务指导、培训指导、专项活动指导、信息指导以及联合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和就重要事项开展协商议政等形式,对下级政协组织在政治方向、履职原则、工作思路和联系协作等方面工作进行指导,提高全市政协工作整体水平。鼓励各级政协组织大胆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七、加强政协自身建设

20.推进基层政协组织建设。()区政协是人民政协的基层组织,是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力量。要积极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需要,着力解决一人一委一人多委等问题,规范设置机关工作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保证新形势下基层政协职能得到有效发挥。加强乡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服务工作,组织政协委员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推动基层协商民主发展。

21.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高度重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强化委员培训机制,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条件,努力让每位委员在政协建言有舞合、献策有渠道、履职有作为。尊重和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让委员敢于讲真话、谏诤言。要适当增加委员履职的活动经费。要按照中央有关政协委员产生的规定,把好委员入口关,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切实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完善委员产生机制,优化委员构成,增强委员推选产生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要充分听取政协党组意见,政协党组对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的考评意见和有关建议,要作为政协换届时委员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要完善委员出口
机制,落实委员履职考核办法、委员届中调整办法,对在届中因工作岗位变动不便履职或经考核履职不合格的委员,及时子以调整。

22.加强人民政协新型智库建设。建设人民政协新型智库是提升政协议政建言水平的有效方式,也是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措施。要在市政协建立新型智库机构,积极整合全市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智力资源,按照服务决策、适度超前的原则,就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进行专业化论证,提高政协组织咨政建言的质量和水平,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23.加强政协干部队伍建设。人民政协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各级党委要统筹政协领导班子和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配备,把政治坚定、作风民主、经验丰富、年富力强、善于做统战工作的同志充实到政协领导班子中。要加大政协班子成员与党政班子成员交流工作力度。要高度重视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将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任用切实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不断优化政协干部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组织、人事、统战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过平级交流、提拔交流、上挂下派、任前锻炼、对口学习等形式,切实建立起政协干部与党政干部交流互通渠道。每届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政协机关各级干部向外交流,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政协机关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在有条件情况下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到政协机关挂职锻炼。

             (营委发〔2016〕24号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