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协营口市委员会机关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制度---规章制度-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中共政协营口市委员会机关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制度

2018-06-05  阅读次数:11470 次

中共政协营口市委员会机关

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制度

(2018427日中共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机关委员会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规定,结合政协机关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以利操作,制定本制度。

一、发展党员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把入口关,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三、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四、支部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进行培养、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五、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六、发展对象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七、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4)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八、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九、未经党组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十、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一、在支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将拟接收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十二、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要进一步教育、考察,要有明确的考察重点和要求,指出优点和不足。    

十三、对考察合格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到上级组织部门办理转正手续,对考察不合格的应给予办理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手续。

十四、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五、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十六、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十七、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十八、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十九、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二十、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十一、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二十二、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支部组织进行。

二十三、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二十四、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十五、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二十六、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二十七、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二十八、要严格遵守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