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社情民意-政协营口市委员会


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

2021-07-02 11:16:16  阅读次数:68891 次

市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反映: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等重要日子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燃放烟花爆竹存在诸多危害和弊端。突出表现在:一是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二是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三是用于制造、销售、清理污染和灾害防护而消耗的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难以估量;四是大肆燃放烟花爆竹,还会助长攀比之风。

2006年我国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后,特别是近年来,许多城市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十四届营口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营口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禁放限放范围、时间、区域及场所,以及处罚规定。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期间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规定》施行至今已十年整,取得了一定效果,老百姓的认同感日益增强。

今年,我市被中央文明办确定为新一轮创建周期内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程度,营造清洁美丽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建议在我市中心城区全年禁放烟花爆竹。

    1.有法可依。应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出台“营口市中心城区全年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禁放烟花爆竹进行立法,使禁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2.精准施策。一是对禁放的烟花爆竹进行明确定义。明确禁放由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这不仅便于监管,也便于区别使用噪音小、安全系数高、污染较少的电子鞭炮。二是应从源头管控入手。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燃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三是应明确禁放范围。在《营口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中禁燃区域的基础上,对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禁放范围,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划出四至范围。四是应明确职责多方联动。在禁放区域内,建立健全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环保等部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具体职责任务,加强部门联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禁放工作扎实推进。

3.体现人文关怀。应充分体现传统民俗在传承中创新和发展,既要满足现代社会中人们必要的节日需求,又为传统文化留下生长的空间。有关部门应针对百姓需求,提前研究策划体现节日内涵和意义的文化娱乐活动,如举办花灯节、庙会、灯谜会、春联展、文艺展演、舞狮舞龙扭秧歌、科技展、非遗手工制作DIY、年夜饭品鉴会、节日摄影大赛、温泉一日游等活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营造浓厚喜庆的节日氛围,让市民更好地感悟传统文化情结,表达喜悦心情

    4.加强宣传引导。一是应超前谋划针对烟花爆竹经营者的宣传工作。据了解,每年810月份,烟花爆竹经营者会大量采购烟花爆竹作为销售储备。有关部门应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做好宣传思想工作,减少、化解经营者的抵触和不满情绪,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对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经营者不再予以审批;对许可证未到期限的经营者应给予相应的补偿。二是应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扩大宣传。比如利用电视、广播和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手段,以及发送手机短信、张贴公告、教育引导等形式,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和禁放管理规定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入脑入心,奠定扎实的民意基础,引导市民以更加丰富多彩、安全环保、清洁文明的形式欢度“绿色”春节,争做文明城市创建的参与者、践行者和推动者。三是倡导党员干部带头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努力推进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落到实处。3.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营口市委员会